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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药营利40元 药店业主被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3-08-29 10:14:08


    本网讯(谷原忠)  身为药店业主,听他人说卖假药来钱更快,于是在经营药店过程中参杂假药,刚卖假药即被抓。201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假药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邓春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邓春生是虎林市当地人,系虎林市一药店业主,经营多年药生意。2012年7月初,其在和朋友聚会过程中,得知有两种假药,即索马里口含片及男根增长素,男同志一般都喜欢买这两种药,可以说比较有市场,价格也可以成倍地翻,挣钱快。在朋友的劝说下,在贪小便宜心理作用下,他先少量地收购了这两种假药,先试卖,观察具体销售情况,再做决定是否大量收购。

    同年7月11日18时许,一顾客郑亮来到了被告人营的药店,看见了这两种药店,非常感兴趣。经过讨价还价,在被告人处购买了索马里口含片两片,男根增长素一粒,共花80元,被告人从中共获利40元。次日上午,被害人郑亮来到了该药店,认为自己所购买的这两种药没效果,是假药,要求退货,但遭到被告人严厉拒绝,并发生争执。无耐之下,被害人郑亮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案。

    随后,被告人邓春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索马里口含片一盒,男根增长素两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索马里口含片、男根增长素均为假药。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春生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销售假药的量较少,未造成他人身体健康侵犯,可酌情从轻考虑。根据其上述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故法院作出上述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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