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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司机因争客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29 09:55:30
本网讯(袁银保) 2013年8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金建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4月25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害人罗军开摩的车在一公司门口等客,8时许,被告人金建民也开摩的车到此等客,并将摩的车开到罗军的摩的车前面。不久,有两位客人来到被告人金建民的摩的车旁,准备坐上该车。被害人罗军见状,手持一把U形锁冲过来将被告人金建民摩的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烂并对金建民进行辱骂,用U形锁把金建民的头部砸伤。被告人金建民受伤后就跑并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时,被害人罗军又用U形锁朝被告人金建民身上打。之后,被害人罗军朝自己的摩的车走去,被告人金建民即走到自己的摩的车旁从车内拿出一根钢管,追上被害人罗军并朝其前额打了一下,随后又将被害人罗军摩的车的玻璃砸烂。事后,被告人金建民即向丰城市公安局报警并于次日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军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被告人金建民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金建民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罗军的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金建民自愿赔偿被害人罗军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建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建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建民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罗军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罗军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金建民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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