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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 "闪婚"又诉离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29 10:28:38


    本网讯(黎春艳)  2013年8月28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法官对一对相识九天就登记结婚但未共同同居生活的夫妻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小覃终于摆脱了这段仅仅存在了六个月、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的婚姻。

    原告小覃出生于1992年,被告闭某出生于1987年,双方在介绍人的撮合下在2013年2月17日见了一面。相识几天后在介绍人的督促下双方于2013年2月25日到覃塘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既没有按照农村习俗摆喜酒过门生活,也没有一起过夫妻生活,而是回广东各自的务工单位上班。之后,原告小覃才觉得仅仅相识九天就登记结婚,双方都没有进行充分深入的了解,两人结合太过于草率。思前想后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闭某辩称,其与原告虽然没有按照农村习俗摆喜酒过门生活,但谈婚论嫁时花了6000元的费用,希望原告小覃返还该些费用。承办法官针对被告方的答辨、摘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给被告做了详尽的讲解,使被告对婚姻法中有关这方面的焦点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主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后做了多次调解工作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遂作出准予原告小覃与被告闭某离婚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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