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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上电动车后逃离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3-08-28 16:04:45


    本网讯(金毅)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黄琳红赔偿原告丁浩峰人民币84879.09元,赔偿原告曾品芝人民币16488.21元,合计人民币101367.3元。

    2012年12月10日17时02分许,被告黄琳红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南昌向丰城方向行驶,行至105国道丰城市小港镇卫生院路段时,与原告丁浩峰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丁浩峰、曾品芝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黄琳红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事故现场。原告丁浩峰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用去医疗费用57763.09元。医嘱建议休养3个月,有情况复查。原告曾品芝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用去医疗费用13314.21元。2013年1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琳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月15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原告丁浩峰的损伤,构成轻伤甲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丁浩峰、曾品芝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黄琳红负全部的民事责任。关于交通费,根据交通状况、住院天数等综合考虑,应分别给予原告丁浩峰、曾品芝交通费390元、23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原告丁浩峰、曾品芝请求赔偿的项目应依法确认,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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