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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13年讨要承包地 法官悉心调解圆满了结
发布时间:2013-08-28 15:55:52
本网讯(阙周平) 夫妻离婚时,通常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原来共同承包的土地是否也可以分割?福建永定县就发生了一起因夫妻离婚十三年而引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女方及其儿子在夫妻离婚十三年年后要回属于自己的承包地。 “谢谢胡法官的耐心调解,经您一说,我们都明白了亲情的道理,我们仍然还是一家人,都要感谢您”。这是8月27日上午,福建省永定县法院歧岭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夫妇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江老太母女百感交集,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对承办法官说出的一番话。 原告江老太与被告苏老汉原是夫妻关系,现均已年过六旬,生育二子一女,居住在永定县湖坑镇新南村村,共拥有水田5.4亩、旱地3.6亩。1978年,女儿出嫁在外。2000年,长子于当年车祸去世,原、被告也因感情不离婚。离婚后,原告江老太与次子阿榕一起回娘家生活,家中所有承包土地一直由被告苏老汉耕种。今年初,两原告听说苏老汉要将其共同承包的土地一并转让,原告母子两人多次向被告苏老汉提出要求分割承包土地,均以原告回到娘家居住生活、自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儿子阿榕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拒不同意分割共同承包地,且坚持要将共同承包的土地一并转让。无奈之下,江老太及儿子阿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9亩的承包地由原告江老太母子共同承包。 经法院查明认为,江老太母子两人的户籍仍在永定县湖坑镇新南村,因此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的土地被苏老汉一个人耕种,二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要属于自己的承包土地;而被告苏老汉明知二原告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长期占用土地拒不归还,已经侵犯了江老太母子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归还。 最后,该案承办法官在庭前充分倾听双方的争议意见后,考虑苏老汉已六十多岁,生活来源和耕作能力有限,而原告阿榕苏具有赡养义务,遂从双方亲情角度出发,释法析理,坚持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在承办法官近两个小时耐心细致调解下,原告江老太、儿子阿榕与被告苏老汉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苏老汉同意将现有的8.5亩承包土地(因建房用去0.5亩)全部划归前妻江老太和儿子共同承包,土地补助款归自己所有,儿子阿榕每月给付苏老汉500元赡养费的协议。一起离婚后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以和谐的方式圆满了结。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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