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文清龙)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但自由并非随心所欲,登记结婚有条件,起诉离婚也并不一定如己所愿。只有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才会准许离婚。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离婚请求未获准许。
女青年孙文菊与男青年胡洪兵认识并谈及恋爱关系后,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997年2月生育长女小芳,1998年2月24日,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同年12月生育二女胡小梅,2000年2月生育长子小奇、2002年2月又生育次子小培。后妻子孙文菊作了女扎绝育手术。2013年6月23日,妻子孙文菊以丈夫胡洪兵长期嗜酒如命,且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经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在审理过程中,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其诉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对其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判决不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