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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一林业站长审查不严被判玩忽职守获免刑
发布时间:2013-08-28 10:18:48


    本网讯(莫小辉)  广西富川县一乡镇林业站长在履行对申报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土地的核查工作中,将不符合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的土地,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并向上级呈报后获批准,致使国家遭受损失。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兴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3年4月11日、2004年3月10日,李某军以承包的511.7亩耕地和荒地先后向麦岭镇人民政府申请实施退耕还林。麦岭镇村头岗村的511.7亩土地中有284.46亩为荒地,不属于退耕还林的地类。时任富川瑶族自治县麦岭镇林业站站长,兼任麦岭镇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杨兴科,在退耕还林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执行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将284.46亩荒地分别列入麦岭镇2003年、2004年退耕还林计划,于当年统一上报富川县退耕办列入了全县退耕还林计划并获得审批,致使李某军在村头岗村承包的不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补偿政策的土地共284.46亩,自2004年至2011年获得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372898.54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72898.54元。

  另查明,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杨兴科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侯某金在天堂岭林场富江站3林班4小班内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兴科身为麦岭镇林业站站长、麦岭镇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对申报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土地的核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将不符合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的土地,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并向上级呈报后获批准,致使不应当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的284.46亩土地,遂年共享受了退耕还林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372898.54元,使国家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杨兴科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检举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兴科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兴科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有别于其他恶性较深的故意犯罪,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其所造成的后果只刚超过立案标准,可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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