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美娟) 黄胜是一名孤苦伶仃的五保户,过马路时不幸被撞死。黄胜的堂哥诉至法院。近日,经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黄龙撤回起诉。
2013年3月9日24时许,高翔驾驶灯光不合格的小轿车在公路上行驶,黄胜刚好横过道路,高翔见状虽采取制动及避让措施,但车辆仍与黄胜发生碰撞,造成黄胜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过后,交警部门认定高翔、黄胜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黄胜是五保户,无近亲属。原告黄龙是黄胜的堂哥,黄胜的后事是黄龙办理。事发后,高翔已支付原告死者黄胜的丧葬费17076元、医疗费466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高翔、田阳县一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365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民法通则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首先,原告是死者的堂哥,非死者的近亲属,故无请求赔偿权;其次,被告高翔已支付原告死者的丧葬费及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因此,原告不能再行使请求权。经主审法官释法,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