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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续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车主被判赔11万
发布时间:2013-08-28 10:29:10
本网讯(刘丽) 未及时续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赔偿?2013年8月2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王平赔偿原告李兴损失共计1128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李兴损失34701.51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王平驾驶的轻型货车在一无泊位路段停车开车门时恰遇原告李兴骑电动车路过并与货车发生刮擦,造成李兴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平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147501.51元。王平的轻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期限为2012年1月30日0时至2013年1月29日24时止),其投保的交强险于2012年12月8日24时到期。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平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兴受伤,因承担赔偿责任。因王平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王平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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