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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讨债惹事端 强行占有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3-08-28 10:35:00


    本网讯(陈宏飞)  讨要劳务费,竟然强行将他人车辆开走,结果引发一系列麻烦,先是公安局介入,后是法院诉讼。8月26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杨书勤将小轿车返还给原告周志良。

    2013年5月21日,杨书勤在未告知周志良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型客车开走。杨书勤以周志良欠其劳务费为由拒绝返还诉争车辆,遂形成纠纷。

    据周志良称,其当晚20时许发现车丢失后即向濮阳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杨书勤与周志良之间属民事纠纷,不予立案。期间,周志良多次索要车辆,均遭拒绝。周志良起诉要求杨书勤立即返还诉争车辆,赔偿车辆的折旧、保险损失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证明责任。本案中,诉争车辆属动产,依法登记于原告名下,原告为诉争车辆的权利人,被告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占有诉争车辆,属无权占有,侵犯了原告物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证明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原告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而遭受损失,但其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之证明目的,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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