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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投保无效 监护人起诉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13-08-06 14:34:00
本网讯(孙 凌) 2013年7月30日,原告史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经临澧法院倾力调解后闪电结案,获得了当事人的交口称赞。 史某生于1978年,其因继发性精神病惨遭前夫抛弃后,与残障人士刘某另行组建家庭,并育有一子。2008年,史某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确认其为精神残疾人,并向其颁发了残疾等级为叁级《残疾人证》。2011年,史某作为投保人分别以其丈夫、儿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福满堂”及“福宝宝”《金瑞人生终身寿险合同》,约定保险费按年度分15次交清。此后,史某陆续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10 404元。2013年,史某因家庭经济拮据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其父母经保险业务员告知方知晓真相。史某的监护人数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全额返还保费。 诉讼中,保险公司以史某属于轻度精神残疾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精神正常且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为由提出抗辩,并要求对史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考虑到双方争议金额不大,史某自幼患病、四处求医且长期服药是周围群众公认的事实,为节省诉讼成本,减少群众诉累,寻求调解结案,不惧高温酷暑,前往残联、民政局等部门调取档案材料,并责令保险公司派员及时调查走访。 面对史某多家医院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及群众证词,保险公司意识到承保时审查不严,其与史某所签合同因主体不适格确属无效。 最终,原、被告自行达成由被告全额返还原告保险费10404元的和解协议后,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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