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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危险驾驶罪法定刑引发的思考
作者: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张永军 兰丽娜    发布时间:2013-03-25 14:12:33


    洛川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肇事案件俱增的部分原因是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新的问题。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在查办危险驾驶案件时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也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这不符合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所要求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所以在查办危险驾驶案件时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不过在查办危险驾驶案件时可以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仅为30天,而对于不具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情形,拘留期限最长仅为7天。

  在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的环境下,在刑事拘留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无疑意味着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拘留期限届满可以采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是取保候审也存在弊端,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逃逸,这是司法机关实践中顾虑的问题,同时也应当引起立法者的反思。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其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予以改进。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就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予以刑事处罚,目的在于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规定较高的法定刑是十分必要的。将最高为六个月的拘役作为该罪的法定刑实为过轻,有违罪行相适应原则,所以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可适当提高。由于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其危害要小于交通肇事罪,所以其法定刑的设置一般应低于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将危险驾驶罪最高刑设置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低刑,一方面适当提高了自由刑的幅度,以适应个别情节特别恶劣案件的处罚需要,另一方面也做到了与交通肇事罪的衔接。所以,建议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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