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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A2照驾驶变形拖拉机是否为无证驾驶?
作者:聂涛   发布时间:2013-05-06 09:26:24


    【案情】                                

   2012年1月22日,王某持A2照驾驶一变形拖拉机(大中型)途径一路段超车时碰撞同向的刘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王某的变形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分歧】

    上述案件中,对于王某是否为无证驾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变形拖拉机属于农业部门管理,王某驾驶变形拖拉机应持农机局颁发的G照,本案王某持A2照驾驶变形拖拉机属于无证驾驶;

    第二种意见认为变形拖拉机属于低速载货汽车类,申领机动车驾驶执照是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办理,该《规定》的标准并不低于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标准,甚至还高于后者,现在的变形拖拉机不论是速度上、功率上还是载重上,都远远超出了拖拉机的范畴,从其使用的目的等方面来看,其实质上就是从事运输的机动车,而且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变形拖拉机”到底属于什么车辆作界定,故不能因为使用了“拖拉机”的名称、在农机部门办理了“拖拉机”的登记,就认为是必须使用G照的拖拉机。所以持A2照可以驾驶变形拖拉机,王某属于持证驾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变形拖拉机属于拖拉机的一种。变形拖拉机是由拖拉机演变而来,为农用机械,自其产生时一直就归农业部门管理。从各地农业部门出台的变形拖拉机管理办法来看,拖拉机种类中均含有变形拖拉机。变形拖拉机的现状是牌证和相关档案由农机部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事故由交警部门管理,因农机部门并没有形成像交警部门一样完整的机动车规范机制,以致对变形拖拉机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造成了超标变形拖拉机盛行而无人管理的局面。但若仅因一些变形拖拉机超标,超过了拖拉机的范畴,就不属于拖拉机,得出变形拖拉机属于从事运输的机动车,从而认为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的结论明显不妥。

     二、驾驶变形拖拉机的驾照和驾驶机动车的驾照由不同的部门颁发、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变形拖拉机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理,机动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市场上流通的变形拖拉机在上牌照、行驶证和驾驶证年检等方面均由农业部门管理,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并没有涉及变形拖拉机的管理,现实的情况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没有进行管理。

    三、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机动车和拖拉机所定的标准并不具有可比性,不能简单的套用机动车的<准驾车型及代号>。比较拖拉机与低速载货汽车的定义,拖拉机确实类似于低速载货汽车,甚至标准还低于低速载货汽车。但两者属于不同类型的车,拖拉机有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和手扶式拖拉机三种,低速载货汽车并不能包含上述三种车型。同时,各省对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均采用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两种车型并没有归为一类,因此也谈不上对比。

    四、对哪种驾照能驾驶哪种车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条:“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之规定,可以看出准许驾驶拖拉机与驾驶机动车的证件没有交集,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能驾驶的车型中并没有涉及到拖拉机这种车型,持有拖拉机驾驶证的更没有涉及到机动车。若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也能驾驶变形拖拉机,则扩大了变形拖拉机的驾驶人范围,容易造成混乱,扰乱了拖拉机的管理秩序,甚至会造成管理拖拉机的农业部门成了摆设的局面。

    五、变形拖拉机专由农业部门管理有利于规范变形拖拉机市场。一方面各省已经形成了由农业部门对变形拖拉机的上牌及两证进行管理,并对超标变形拖拉机进行了整治的局面,维持这种局面有利于变形拖拉机朝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规定必须持农业局颁发的证才能驾驶变形拖拉机,即可以充分发挥变形拖拉机的农用性质,也可以排除利用变形拖拉机从事运输的目的。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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