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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无牌摩托车被扣持啤酒瓶报复交警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13 09:57:07


    本网讯(沈晓娟)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高文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田畈街中队副中队长章长清带领协警邱国锋、吴来喜、黄守表等人在田畈街镇圆盘处执勤。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文辉驾驶一辆无牌黑色二轮摩托车至田畈街圆盘附近,被执勤交警拦下并依法扣押。高文辉认为执勤交警执法不规范,为此产生报复心理。后高文辉从附近的夜宵摊处捡了两个空啤酒瓶再次返回交警执勤的圆盘处,先用啤酒瓶敲打吴来喜的额头部,邱国锋见状上前制止,高文辉便用瓶底破裂的啤酒瓶刺伤邱国锋的左脸部,随后又刺伤了黄守表的脸部。经鄱阳县饶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吴来喜的伤情为轻伤乙级,邱国锋的伤情为轻伤甲级、黄守表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文辉没有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文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文辉在归案后至庭审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文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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