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严义 杨平) 男女双方同居后,女方却外出不归另嫁他人。因彩礼问题发生纠纷,男方遂将女方及女方母亲诉至法院。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彩礼返还纠纷,判决女方母亲返还彩礼。
2012年农历4月,男青年小兵与女方小琴经人介绍订婚,同年农历五月初九,女方小琴之母收到男方给付的彩礼款人民币28000.00元,另女方小琴收到男方给付的人民币1000.00元,后女孩母亲即将女儿小琴交给男方带回家,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农历六月二十一日,女方小琴外出后嫁他人。后男方索要彩礼遭拒,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男方遂将女方母女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男青年小兵与女方小琴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同居,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未能成就,男方诉求被告小琴之母返还其所收受婚约彩礼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但其主张女方小琴应共同返还彩礼,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男青年小兵给予女方小琴的1000元属赠与性质,对男方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由女方母亲返还男方婚约彩礼人民币28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