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女假扮夫妻拐卖儿童 互不知对方名字露马脚
发布时间:2013-08-26 09:52:38


    本网讯(刘 亮)  云南省广南县男子李永寿(外号二哥)伙同孕妇杨秀玉(外号小妹),只知道对方的外号,互不知道真实姓名就假扮夫妻欲将一名男婴从广南县八宝镇带到广东省惠州市出卖,在广西百色汽车总站搭车前往广东时被车站工作人员识破报警落网。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永寿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秀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永寿与被告人杨秀玉约好假扮为夫妻,欲将一名男婴从云南省广南县八宝镇带到广东省惠州市出卖,被告人李永寿许诺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辛苦费2500元给被告人杨秀玉。正当两名被告人带着该男婴到广西百色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欲搭乘前往广东省惠州市的大巴客车时,因总站工作人员发现两人形迹可疑,就把这对男女请到警务室里进行盘查,经盘问发现男子称同行女子是他妻子,但只懂得外号叫“小妹”却不知道妻子名字,而女子却称男子是其表哥,只知道外号叫“二哥”也不知道名字,再问这个婴儿是谁的?俩人均语无伦次,车站工作人员立即报警,假夫妻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DNA鉴定,两被告人均不是该男婴的亲生父母。现被拐男婴已送百色市右江区社会福利院收养。被告人杨秀玉案发时正处于怀孕中孕期,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2年1月10日生育一女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寿、杨秀玉以出卖为目,拐卖婴儿,其行为己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李永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秀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秀玉是从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