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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27万多元资金 一男子被判刑3年
发布时间:2013-08-22 16:04:47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85后男青年刘晓曦,身为一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279238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没有归还。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晓曦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晓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广西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7923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刘晓曦被广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录用为该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在河池区域的市场开发、客户管理和技术推广。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晓曦被该公司任命为宜州区域市场经理。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晓曦利用职务之便,将从客户处收到的279238元货款未按规定上交公司,而是挪作他用,案发至今仍没有归还。 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晓曦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晓曦身为广西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279238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晓曦犯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晓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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