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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投资款起私心 男子逾期不还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3-07-01 11:14:25


    本网讯(廖长春 黄晓琴)  因投资生意需要本钱,为筹款竟利用职务便利,将经手的资金挪归个人使用。6月28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饶胜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饶胜系某村出纳。2008年年底,该村要建设村委综合楼,开工后,承包人从时任村出纳的被告人饶胜预支3万元的工程款。2009年6月底工程结束,承包人与被告人饶胜结算工程款,并向被告人饶胜提交一份人民币为35262元的领款收据,但实际仅支付5262元的尾款给承包商人。因此时被告人因投资生意急需资金,便以重复入账的方式套取该3万元款项。2010年2月份,在核对该村工程的暂借款时才发现这一问题,遂通知被告人饶胜还款,因生意亏空,被告人饶胜手头拮据,至案发前未归还该款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胜在担任村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财资金30000元,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饶胜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家属归还了挪用的款项,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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