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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婺源一村官挪用征地款200余万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3-07-01 13:17:32


    本网讯(詹菊生)  6月28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受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宣判终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云枫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今年3月13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和宣判的一起村官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村官犯罪案件。一审的认定和判决为,被告人程云枫利用管理村小组集体资金之便,私自挪用人民政府发放给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187870.52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挪用集体资金218100.98元,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2012年,被告人程云枫担任婺源县蚺城街道工作委员会上梅洲村委会民兵营长。2009年4月10日,上梅洲村委会实行“组财村代理”制度,由程云枫代理并接管该村委会上梅洲、大王桥、小港、岭底、仁川、下呈六个村小组的财务。按“组财村代理”制度,支取村小组帐户资金,由村小组会计到被告人程云枫那里领取空白借条,填写借款用途、金额、日期并签名,交村委会书记或主任审批同意签字,被告人按照借条批准的金额,开具城郊信用社的现金支票,盖村小组行政公章、组长私章、被告人私章,方可到城郊信用社支取现金。被告人程云枫代管的六个村小组的组长,为图省事和出于对被告人程云枫的信任,将小组公章、个人私章都交被告人程云枫保管。2011年2月起至2012年7月,被告人程云枫先后111次私自使用村小组公章、村小组组长私章、本人私章在空白的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上盖章,擅自将上梅洲、大王桥、小港、岭底、仁川五个村小组在婺源县农村信用社城郊分社帐户上共计2405971.5元取出用于个人赌博,案发后无法归还赃款。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程云枫挪用村小组帐户现金的事被发现后逃到景德镇,被告人程云枫女朋友林×芳通过短信劝程云枫回来自首,次日程云枫从景德镇回婺源归案时在高速公路婺源出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中:

    2011年6月8日-2012年7月11日,程云枫分37次擅自从大王桥村小组帐户内取出187.4万元,其中5000元用于办公支出,余款186.9万元被其用于赌博。2012年5月7日前,大王桥村小组帐户资金54520.08元,被程云枫支取挪用。其挪用的款项中,村小组集体资金54520.08元,火车站征地款1814479.92元。

    2011年12月7日-2012年1月19日,程云枫分11次擅自从小港村小组帐户内取出45.5万元,其中34428.5元用于公务支出,余款420571.5元被其用于赌博。该款项除小港村小组2010年6月21日帐户上余款37064.94元和后收到6000元赞助款、600元卖林木款、3516元高铁高压线青苗款计47180.9元外,其余为征地款。其挪用的420571.5元中属村小组集体资金47180.9元,征地款373390.6元。

    2011年2月25日-2012年5月4日,程云枫分27次擅自从仁川村小组帐户内取出12万元,其中60000元用于支付2012年村民保险和劳务工资(非从仁川村小组帐户中直接取出),余款60000元被其用于赌博。仁川村小组2011年集体收入8万元,且非征地款,即该60 000元为集体财产。

    2011年6月27日-2012年7月5日,程云枫分19次擅自从岭底村小组帐户内取出63.79万元和不上交他人上交的2000元林木款,其中52000元用于公务支出,再以2012年7月13日从大王桥帐户资金转入58万元用于填补岭底村小组的亏空,余款7 900元被其用于赌博。从信用社明细往来帐目表明,岭底村小组有大量征地款转入,也有大量村集体收入,故该挪用款项可视为集体资金。

    2011年7月18日-2012年4月20日,程云枫分17次擅自从上梅洲村小组帐户内取出73500元,其中25000元用于公务支出,余款48500元被其用于赌博。上梅洲信用社往来帐户显示,上梅洲村小组有征地款转入,也有大量村集体收入,仅2010年1月帐户资金有59671.02元,程云枫挪用的金额仅为48500元,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挪用的48500元视为集体财产。

    法院认为,程云枫身为村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组财村代理”的工作之便,挪用上梅洲村委会大王桥等五个村小组资金2405971.5元,其中挪用将本该协助人民政府发放给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187870.52元,用于非法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被告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被告人程云枫利用管理村小组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218100.98元用于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故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判决:被告人程云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程云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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