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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药监局女出纳挪用贪污公款470万获刑22年
发布时间:2013-06-25 15:40:20


    本网讯(龙玉柳 兰钰烨)  6月25日,记者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食药监局)女出纳员聂少娟挪用贪污470万元公款案一审宣判。聂少娟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查封涉案马自达轿车、商品房两套及茶叶一批,依法拍卖作价后返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案件回溯】

  聂少娟,女,1964年出生于柳州,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柳州市食药监局出纳兼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出纳。2012年8月,食药监局财物科长林某持银行对账单对账时发现该单据系伪造,在查实后惊人发现假对账单余额与该局银行存款余额竟相差400余万元,林某立刻打电话与聂少娟核实。聂少娟闻知事情败露,瞬间“人间蒸发”,既不来单位上班,手机也处于关机状态。案发三小时后,聂少娟在逃跑途中被警方抓获……

  经过9个月的侦查,今年5月11日,公诉机关以聂少娟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七年挪用百万公款

  经审理,法院确认,聂少娟在2005年11月至2012年8月担任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监督所)出纳员期间,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利用其掌管单位现金支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职务便利,从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住房补贴银行账户等银行账户中非法提取现金,并用其伪造的银行对账单及登记虚假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方式掩盖其非法提现,挪用柳州市食药监督局公款,尚未归还的有人民币342万余元。

  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间,聂少娟在兼任监督所出纳员期间,采取私自加盖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印鉴的手段从监督所的银行账户非法提取现金,而后采取伪造虚假的转账支付凭证的手段掩盖其非法提取单位公款。经司法会计鉴定,聂少娟挪用该所公款尚未归还的数额为人民币91万余元。

    两项贪污指控,认定其中一项

    公诉机关指控,聂少娟在担任食药监督局出纳员期间,把本应按规定存入银行账户的单位职工退缴的津贴补贴款和工会费,采用伪造虚假的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登记虚假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方式,将这两笔公款据为己有,合计人民币34万余元。在2011年担任监督所出纳员期间,收取单位罗某、李某两名专业干部缴纳的医保现金1.5万元,未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交到柳州市医保中心办理医保转移手续,而是将该医保费据为己有。

   聂少娟在庭审中称该医保费是在单位发绩效奖励时直接从罗某和李某的所得款中扣下的,被抓前其一直都在帮其办理医保转移手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聂少娟非法占有该款,故该起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聂少娟归案后直至庭审中对其收取单位职工退缴的津补贴款及工会费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其亲手制作的银行现金交款单、银行对账单予以佐证,法院确认其贪污公款34.9万余元。

    一审获刑22年,查封公款投资车、房和茶叶

  法庭上,聂少娟辩称贪污的方式和挪用的方式都是一样的,应该认定其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确认,聂少娟是采取现金支票的方式从市药监局的7个账户及市药检所的2个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在长达7年的时间中有不断转账或者还现金进上述账户的行为,故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上述账户中公款的意图不明显,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案情的实际情况。而对于指控的收取单位职工退缴的津补贴款和工会费,聂少娟作为出纳,本应收到公款后立即存入单位账户,但其并没有将该款入账,而是通过伪造银行现金交款单、银行对账单给单位会计平账的方式,制造该款已经入账的假象,将该款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表现明显,故该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确认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34.9万元。由于聂少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作出宣判,聂少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查封涉案马自达轿车、商品房两套及茶叶一批,依法拍卖作价后返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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