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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支书相互勾结挪用公款20万元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23 14:12:28


     本网讯(肖是桂)   村主任与村支书相互支持工作本来是好事,但无原则的支持结果却把双方送进了牢房。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二位村官共同挪用公款案予以了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黄虎生、焦洪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黄虎生、焦洪明为同一行政村的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1月份以来,拨付给村里的财务资金,包括征地补偿款、土地协征费、扶贫资金等,全部存入村报账员在遂川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开设的账户上,存折由报账员保管,密码则由被告人黄虎生、焦洪明共同掌管。

    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虎生的朋友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遂向黄虎生提出借款20万元,被告人黄虎生为此准备从村财务账户内挪用公款15万元,并就此事征得被告人焦洪明的同意后,由被告人焦洪明通知报账员办理。同年7月11日,被告人黄虎生与报账员来到遂川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被告人黄虎生先将5万元存入村里的财务账户内,再从该账户转取20万元至其朋友的银行卡上,后其朋友支取该款项用于营利活动。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黄虎生从其个人账户转账15万元至村财务账户中,归还了该款。

    2010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焦洪明因经营水泥生意向遂川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借贷的5万元贷款到期,遂向被告人黄虎生提出挪用村财务账户内的公款用于还贷。被告人黄虎生表示同意后,被告人焦洪明又要王告知了报账员。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焦洪明与报账员来到遂川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从村财务账户上转取5万元至被告人焦洪明的个人存折上,用于其归还个人贷款。2011年2月2日,被告人焦洪明从其个人账户转账4万元至村财务账户中,后又将其垫付的0.9万多元村委会支出费用票据及现金到报账员处报账,归还了该笔款项。

    综上,被告人黄虎生、焦洪明共同挪用公款20000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黄虎生、焦洪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虎生、焦洪明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虎生、焦洪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虎生、焦洪明已全部退还挪用的公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虎生、焦洪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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