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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员监守自盗偷走价值7万元香烟判3年
发布时间:2013-08-22 11:47:18
本网讯(谭召日 卢荣鲜) 作为一名超市销售员,男子覃志明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反而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窃取超市价值共计7万元的香烟。8月21日,广西武宣法院以覃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2月份,被告人覃志明应聘到武宣县城内的一家超市做销售员,负责香烟的销售工作。上班没多久,其发现超市的管理模式存在很大的问题,而且烟柜靠近超市的出口,防范比较松懈,顿时心生窃意。同年6月的一天,覃志明来到超市上班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几张报纸铺在烟柜旁的地板上,趁其他工作人员不注意的时候从烟柜内拿出香烟放在报纸上包好,用脚将香烟从烟柜的地板上踢到门外,然后走出超市将香烟捡起放进自己的电动车尾箱。直至2013年2月,覃志明又多次采用同样的方法将超市中的香烟盗走,价值共计人民币7万元。盗来的香烟除少数自己抽外,余下的部分其低价卖给他人,获得的赃款存于其母亲陈英的银行账号上。 2013年2月5日,公安机关将覃志明抓获归案,并追回损失4739.8元。归案后,其家属代为赔偿损失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覃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香烟价值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判处覃志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尚未退赔的赃款15260.2元,由法院从冻结的陈英账户上提取付给失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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