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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牛致人死亡,谁负责?
作者:黄晴   发布时间:2013-05-16 16:20:58


    【案情】

    毕某是云南省彝族人,在彝族有一个习俗就是每逢村里有喜事的时候都会举办斗牛比赛。2012年的一天毕某的女儿举办婚礼,毕某依据他们村的习俗在婚礼那天举办斗牛比赛,斗牛比赛时李某的公牛十分凶猛,直逼张某的公牛。李某的公牛冲出人群将张某的公牛追到了附近的山上,只见李某的公牛愈发的“斗气昂扬”,谁料此时林某正骑着摩托车朝公牛驶来,躲闪不及的他被张某的公牛当场撞翻在地,随后林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林某的家人将毕某、李某、张某告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得知张某只是该公牛的管理人,该公牛的所有者是王某,于是法院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对此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毕某承担责任,李某、张某、王某无须承担责任。毕某作为此次斗牛赛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公牛冲出赛场撞死林某的结果,应当对林某的死亡负全责。此次动物侵权案件和一般的动物侵权案件不一样,是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林某的死亡是由于组织者未做好安保工作与牛主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李某、张某、王某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毕某、李某、张某、王某四人均应承担责任。除了毕某作为活动组织者应该承担责任外,张某、王某作为公牛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对于公牛的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也需要对林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李某的公牛追赶张某的公牛导致张某的公牛撞死林某,李某属动物侵权中的第三人,对林某的死需要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毕某是未尽到安保义务的斗牛赛组织者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毕某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对斗牛赛场配备任何的安全设施,明显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林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第二,王某、张某均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时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可以从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进行判断。就本案来说两公牛相互追逐撞上林某的行为是此案的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造成了林某死亡的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本案是特殊侵权不需要侵权者主观上具有任何过错,就此,王某与张某主观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对其责任的认定。对于第一种意见认为不适用动物侵权,引起林某死亡的原因是组织者没做好安保措施与牛主没有必然的关系,笔者认为牛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与其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做好安保措施只是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并不能说牛主与此事没有必然的关系。

    第三,李某作为动物侵权中过错第三人,与王某、张某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李某的公牛追赶张某的公牛,致使张某的公牛撞死林某,李某作为张某公牛侵权的第三人,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第三人与管理者、所有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故李某也需要承担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斗牛赛中出现类似牛伤人情况,组织者与牛主均应承担责任。作为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起斗牛伤人案件,希望能让斗牛赛的组织者提高加设安保设施的意识,也让参赛的牛主慎重参赛。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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