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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回应群众新期待 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多力坤·阿不都热依木   发布时间:2013-05-27 15:32:10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它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树立了强大司法公信力,司法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调节器”和“稳压阀”,司法公信力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威的最后支撑。

    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为大局服务,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体现深厚的人文关怀,将根深扎在群众之中,从群众期盼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用实际行动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的主要问题

  “执行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法院裁判文书执行兑现率低、债权人的权利未能完整实现等问题,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目前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义务部门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法律缺陷难办、法院自身问题难解。但从深层次的角度分析,执行难的根源在于,被执行人缺乏诚信,缺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法律义务的诚信。从社会效果角度看,法院执行工作的加强对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提升法院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司法效率低下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而这种信任感来自于法院高效率地审理每一个案件。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会将诉讼作为保护自已权利,解决纠纷的正常、正规的途径,群众才能在心理上体验到法律的重要,公正和可信赖。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办案法官不重视效率的现象比较突出,办案期限过长,超审限案件和隐性超审限案件时有发生,从而造成效率低下,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导致当事人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

  个别干警的不廉不公行为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队伍的素质和人格魅力。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拖延、司法不廉现象,难以取信人民;司法人员作风不正、行为不端、态度恶劣,必然会疏远群众。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关键在于狠抓法院队伍建设,提高人民法官的整体素质,这也是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的一个根本性保证。

  破解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的对策

  在思想上坚定“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想方设法做好依法公开审判和释法说理“两篇文章”,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环节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做到思想上“重民”、工作上“护民”、行动上“为民”、效果上“利民”;要注重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律,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通过公正司法、亲和司法、认同司法,切实保障群众诉权,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同时,针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作风问题,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边学边改,广泛深入查摆,立足长效抓制度、立足遏制抓惩处,把司法为民作为立身之本,筑牢拒腐防线,坚守廉洁底线,远离高压红线,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凝聚人心。

  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实实在在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信服司法裁判和司法权威,司法才有公信力可言。为此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树立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新风尚凝聚起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正能量和强大动力。  

  要强化“三个自信”思想,建设过硬的法官队伍。要引导广大干警紧密联系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以及法院工作实际,始终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切实增强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打牢思想基础,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整顿,加强审务督察和司法巡查工作,坚决纠正态度生硬、推诿塞责等有损司法形象的不良行为,严格落实最高院的“五个严禁”规定,树立法官公正廉洁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不断提高干警队伍自身综合素质,在办理案件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真正实现 “案结事了”。同时,必须注重个人言谈举止和礼仪修养,只有形象公正了,才能消除群众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上可能存在的疑虑。要对照态度好不好,工作细不细,对群众亲不亲,处理问题公不公等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查找和解决服务意识不强、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和原因,以此增进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是赢得司法公信的必由之路

  司法公开是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司法公开的关注。“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以正义的方式表达正义,以公信的方式树立公信。这种恰当的方式,就是要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

  坚持司法公开的理念就是要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推动人民法院勇于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善察民声、善体民意、善纳民智,让更多的群众因接近司法、参与司法、了解司法,而更加理解和支持司法,使人民法院成为最公正、最文明、最讲理的地方。只有这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逐步提升,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完善制度机制,通过公开审判、增强审判透明度,让旁听群众在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中感受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只有这样才会收到“对内倒逼素质提高,对外赢得公信提升”的良好效果;要拓宽联系渠道,创新联络形式,特别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适时邀请他们旁听庭审,并对法官开庭等工作进行评议,强化法官公正司法意识。

  近年来,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裁判文书上网、案件信息查询等制度,开展“公众开放日”等活动,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与尝试,大大地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今后,该院将继续推进司法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真正做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司法公开,相信法官的责任心必然增强,法官的素质必然提高,司法腐败现象必然遁形,办案质量必然提升,人民群众一定会对司法公信力给出积极的评价,人民法院也会沿着科学发展的道路不断前进。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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