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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不设标志致追尾 法院判决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3-08-19 09:30:28


    本网讯(李海连)  2013年3月20日,黄力军驾驶摩托车追尾碰撞王光林驾驶的重型仓棚式货车受伤。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黄力军自担70%责任,王光林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3年3月20日20时,原告黄力军驾驶摩托车沿国道324线在非机动车道内由田阳往百色方向行驶,当行至田阳中山路段时,追尾碰撞临时停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被告王光林驾驶的贵B39603号重型仓棚式货车,造成原告黄力军受伤。田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力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光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原告黄力军被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280.6元。2013年6月20日,原告黄力军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

    2013年7月2日,原告黄力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6415.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黄力军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其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作用及严重程度较大;王光林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未设警示标志,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其行为导致事故的过错作用及严重程度较小,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依法认定由原告黄力军自行承担70%,被告王光林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次,事故车辆贵B39603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所受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122000元的赔偿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被告王光林应承担的30%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5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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