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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车生事故 车主诉讼中死亡继承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19 14:25:37


    本网讯(罗美娟)  何正斌的摩托车未投保,其儿子何海驾车撞死人,父子俩遭诉,在诉讼中何正斌死亡。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何海、林美芬在继承何正斌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11022元。

    2012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何海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李伟志驾驶摩托车与何海对向行驶,当李伟志慢速左转弯欲驶入东侧路口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伟志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过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伟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何海驾驶的摩托车系其父亲何正斌所有,何正斌没有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伟志的亲属诉至法院,请求何正斌、何海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37459元。何正斌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法院依法中止审理。何正斌的继承人有母亲林美芬,儿子何海。待何正斌的继承人林美芬表明参加诉讼后,法院依法恢复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首先,本案中何海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至有减速带及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未能安全驾驶,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李伟志持超过有效期限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能安全驾驶,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伟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合法、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何正斌作为肇事车的车主,其有义务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但其未依法履行义务,故其应当先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被告何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何正斌在诉讼中死亡,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继承人何海、林美芬在继承何正斌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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