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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离婚后为增加孩子抚养费再起干戈
发布时间:2013-07-08 11:14:16
本网讯(耿莹 姚洪斌)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应当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包括按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抚养费纠纷数量不断攀升,除了离婚率上升这一主要原因外,还有一些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或理解错误,也是这类纠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这是近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抚养费纠纷案: 物价上涨母亲养女困难 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 6岁女孩格格的父母属再婚。母亲是一名药店职员,父亲是一家建材商行业主。3年前,格格的父母离异。离婚协议中约定:格格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格格18岁为止。今年4月,格格的母亲感到物价上涨快,每月500元的抚养费要支付格格上幼儿园的费用,还要支付格格其他生活费用,已经不够用了。于是代格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格格的父亲增加格格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格格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格格入学教育阶段的实际情况判决格格的父亲将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过去的500元增加至900元,至格格独立生活时止。格格的父亲拒绝增加格格的抚养费,并以其生活困难和身患疾病为由向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地区中级法院则认为格格父亲未能向法院提供自己生活困难的证据,维持了原判。 父亲夸海口要一人养儿子 离婚后又向前妻追索抚养费 9岁男孩帆帆的父母都是铁路职工。2009年8月,帆帆父母经哈密铁路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确定帆帆随父亲共同生活,父亲自愿一人负担帆帆的抚养费。2010年5月,帆帆的父亲代帆帆将其母亲诉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索要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该法院一审并不支持帆帆父亲的诉求,但帆帆的母亲自愿提出承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法院对其意思表示予以确认,遂判决帆帆母亲自201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帆帆的父亲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以抚养费应按对方工资的20%-30%的比例计算以及帆帆入学费用增加、自己母亲有病导致其抚养能力降低为由,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未能提供确有必要增加抚养费的证据,驳回上诉。 2012年8月,帆帆的父亲又向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地区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在第二次庭审中终于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帆帆的母亲自愿从2013年6月起每月支付帆帆生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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