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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殴打他人致使多处骨折如何定罪?
作者: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樊涛   发布时间:2013-06-03 11:26:16


    【案情】

    罗城的姐姐在酒吧跳舞时常被张君和柳东骚扰。一日,罗城纠集了四个朋友在酒吧出口处,对张君和柳东进行殴打,致使张君和柳东身上多处骨折。

  【分歧】

  该案中,对于罗城等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城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城聚众和人斗殴,致使多人受伤,应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罗城为报复张君和柳东对其姐姐骚扰,故意找人将张君和柳东打伤,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该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是从犯罪的行为目的与动机来看。寻衅滋事的动机不外乎寻欢作乐、耍威风、逞强好胜,即所谓的无事生非。其目的性不强,行为发生的场所和手段都很随意。二是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有违常理,没事找事。三是从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来看。寻衅滋事罪往往是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行为人往往有打人取乐、抖威风的动机。本案中,罗城等人犯罪起因、动机、对象和目的都很明确,就是因张君和柳东时常骚扰罗城的姐姐,故报复殴打他们。

   其次,该案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双方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聚众斗殴在纠集人员的同时,对斗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并通知了对方,犯罪的对象是明确的。本案中,只有罗城等人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和行为,而张君和柳东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综上所述,本案中,罗城等人因张君和柳东对罗城的姐姐时常骚扰,故意报复殴打他们并致其骨折,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罗城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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