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中州)
2013年5月16日上午,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四被告人覃善闯、黄必勤、冯毅、农天刚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覃善闯到德保县足荣镇某屯河中洗澡返回途中,因想到施工队工地发现有小孩偷钢筋,覃善闯很生气,以为是村里的小孩偷的,便来到村里大声叫骂。钱达胜听到后来到大门口,因自己家还没有能自己走动的小孩,家里也没有钢筋,就与覃善闯论理,然后双方才起争执。覃善闯跑回工棚喊被告人黄必勤、冯毅、农天刚同乡人帮忙,后黄必勤、冯毅、农天刚、覃善闯拿着钢管冲到钱达胜家门口,对被害人钱达胜、徐万明、谢达强、左睿等人进行殴打,直到钱达胜头部被打中昏倒在地才停止,造成被害人钱达胜左右颞顶部颅骨骨折,被害人徐万明脑震荡和右侧肩胛骨骨折,被害人谢达强左足软组织挫裂伤和背部、四肢软组织挫伤,被害人左睿左耳、头皮软组织挫裂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钱达胜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徐万明的伤势为轻伤,被害人谢达强、左睿的伤势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善闯、黄必勤、冯毅、农天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均参与打架,不能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损伤程度,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覃善闯、黄必勤、冯毅、农天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支付被害人所有的医院费用,且得到重伤的被害人钱达胜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