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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获刑不思悔改 殴伤他人再入监牢
发布时间:2013-08-06 14:48:02


    本网讯(周军)  曾因犯盗窃被判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因故意伤害罪锒铛入狱。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江冬华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12月13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江冬华驾驶北京现代轿车前往弋阳县城北汽车站送亲时,与被害人许某金因让车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江冬华为泄愤懑,便找来江冬华、江某龙二人,在城北汽车站内找到了被害人许某金,接着被告人江冬华追上被害人许某金并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许某金右侧眼眶内壁骨折,右侧蝶窦前臂骨折。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许某金的损失程度为轻伤甲级。

  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江冬华与被害人许某胜在弋阳县公安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江冬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许某胜医药费等一切费用共计3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07年7月1日,被告人江冬华因犯盗窃罪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冬华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江冬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相应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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