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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无故被车压伤脚 行人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16 11:23:33


    本网讯(王莉 黄莉莉)  一行人步行在路上不幸被同向行驶的小轿车右前轮压伤左脚。行人为索赔,将小轿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赔偿原告陈火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4388.3元;被告陈继荣应赔偿原告陈火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2620元(不包含已支付的3500元)。

    2012年8月27日8时许,原告步行由木格镇政府往木格镇十字街方向行走,被告陈继荣驾驶其所有的桂RRR606号小轿车同向行驶,至木格镇供销社药品门市部门口,被告陈继荣驾驶的车辆右前轮与陈火扬左脚发生碾压,造成陈火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继荣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火扬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在贵港市港南区木格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78天(从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2年11月13日),住院结算清单显示用去医疗费14446.2元,原告住院期间有护理人员一名,从事农业工作。经诊断,原告伤情为:一、左小腿软组织撕脱伤;二、左足第一趾远端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保持伤口干净;2、两到三天回院复查伤口及换药;3、带药出院;4、不适随诊。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3000元、护理费4088.3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20元,以上合计20508.3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陈继荣已支付原告医疗费3500元。因赔偿问题,原告与两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另查明,桂RRR606号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1月19日0时起至2012年1月18日24时止。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的,应予以采信。原告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508.3元,应全部由被告陈继荣承担,因桂RRR606号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中赔偿,即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4088.3元、交通费300元,保险赔偿共计14388.3(10000+4088.3+300)元,对超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的6120(20508.3-14388.3)元,应由被告陈继荣承担,扣减被告陈继荣已支付原告的医疗费3500元,被告陈继荣尚需承担2620(6120-3500)元,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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