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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驾车强行通过矿山用地翻车 索赔两审均被驳
发布时间:2013-08-05 09:15:01
本网讯(罗翠航) 为贪图方便,广西平果县马头镇那塘村板兄村民小组的陆强做完农活后驾驶“微耕机”强行通过正在施工中地势陡峭并无车辆通行条件的矿山用地导致翻车受伤。后陆强起诉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求索赔,8月5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审结该案,作出维持一审法院驳回陆强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0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百色地区行署(现百色市)将平果县城关乡(现名马头镇)那塘村板兄村民小组等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的土地征为国有,再由平果县人民政府依法出让给平果铝业公司(现中铝广西分公司),作为矿山用地。中铝广西分公司依法取得平果县马头镇那塘村板兄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使用权。2009年9月30日,中铝广西分公司与二十三冶集团公司签订一份《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二十三冶集团公司承包(甲方)中铝广西分公司矿山新建三号排泥库项目。随后二十三冶集团公司将该工程交由其下属单位二十三冶广西公司平果铝项目经理部在已被征用的平果县马头镇那塘村板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上施工。2011年6月3日,陆强驾驶农用“微耕机”到其家的开荒地犁地、抽水浇灌玉米。当日14时许,原告收工后驾驶“微耕机”沿着矿山新建三号排泥库现场指挥部变压器附近(该路段属矿山用地,已被开采,坡度陡峭无车辆通行条件)回家时,翻下采矿场受伤。原告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原告的伤为十级伤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中铝广西分公司及被告二十三冶广西公司平果铝项目部承担赔偿责任遭拒绝后诉至法院。 广西平果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陆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驾驶“微耕机”通过正在施工中地势陡峭并无车辆通行条件的矿山用地的危险性;但仍冒险驾驶“微耕机”强行通过,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中铝广西分公司依法取得矿山用地的开采权后,将排泥库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二十三冶集团公司承建,二十三冶集团公司将该项目工程交由其下属单位二十三冶广西公司平果铝项目部负责施工,该项目部在矿山用地范围内施工,不存在过错或侵权行为;原告因翻车造成的损害与三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此,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陆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陆强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是矿山用地且已被开挖成高低不平,地势陡峭的坑洼地,不具备通行条件。上诉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驾驶“微耕机”通过正在施工中地势陡峭并无车辆通行条件的矿山开采区具有危险性,但因其过于自信轻信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而冒险驾驶“微耕机”强行通过,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事故的责任。二十三冶广西公司平果铝项目部在矿山用地范围内施工,不存在过错或侵权行为,上诉人因翻车造成的损害与三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三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上诉人通行的路段并非是在公共场所也不是乡村道路和机耕路,而是矿山开采地,三被上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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