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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后能否再转化为中止犯?
作者:赖洋   发布时间:2013-08-14 09:14:36


    【案情】

    谢冬为杀死女友孙梅,骗孙梅至野外山上,趁孙梅不备将其推下悬崖。谢冬为确保孙梅确实死亡,绕道下山查看。下山后,谢冬发现孙梅被挂在树枝上,受伤严重,一直在痛苦的呻吟。谢冬见状心生不忍,救孙梅下山,送往医院抢救。孙梅经住院抢救治疗后康复。对于谢冬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谢冬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谢冬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是谢冬将孙梅推下悬崖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而且已经实行完毕。实行行为实行完毕,如果对方没死的话,就应该成立未遂。未遂以后是不能再转化为中止的,即犯罪停止形态出现在谢冬推孙梅下悬崖的那一刻,此后不会再有新的犯罪形态出现。故本案谢冬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谢冬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止)。理由是谢冬在杀害孙梅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杀害孙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成立犯罪中止。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谢冬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中止)。理由如下:

    第一,谢冬的行为不成立未遂犯。第一种观点认为谢冬杀人实行行为实施完毕,若对方没死,就应该成立未遂犯。认为未遂以后是不能再转化为中止的,犯罪停止形态出现在谢冬推孙梅下悬崖的那一刻,此后不会再有新的犯罪形态出现。这种观点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就本案而言,这个理由不够有力。因为虽然行为人谢冬的计划中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结果没有出现的时候,只要被害人仍然处在行为人的支配下,则仍然可以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所以问题的核心在于被害人是否处于行为人的支配控制下。如果不在行为人的支配控制下,那就成立未遂犯。若仍然在其控制之下,则行为人仍有机会成立中止犯。若被害人孙梅在掉下悬崖后,谢冬为确保孙梅确实死亡,绕道下山查看,发现孙梅已经被上山采药的路人救走。在这种情况下,谢冬就再也不能支配控制结果了,此时犯罪停止形态出现,谢冬当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是结合本案实际,孙梅并没有被其他人救走,被害人处于谢冬的支配控制之下,此时谢冬仍然可以杀死孙梅,但谢冬最终还是决定不再杀孙梅,所以谢冬的行为不成立未遂犯。

    第二,谢冬的行为成立中止犯。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要有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中止的意思,客观上要有中止的效果。所谓中止的效果,是指行为人要有消除自己实行行为产生危险变为结果的意思。也就是说行为人要在主观上有消除这个危险结果发生的意思,而在客观上行为人也实际消除了这个危险,阻止了既遂的发生。谢冬将孙梅送往医院救治是有主观上的中止意思的,孙梅经住院抢救治疗后康复,即在客观上有中止的结果,所以谢冬的行为当然成立犯罪中止。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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