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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骑摩托车撞死人逃逸18天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3-08-14 11:10:20
本网讯(唐雪云 韦丹) 一青年男子驾驶女式摩托车碰撞到一行人使其受伤致死,事故发生后,男子弃车逃逸,随后其一直遭受良心的谴责,18天后在亲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8月13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龙国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166.35元。 2013年3月4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龙国达驾驶一辆踏板女式二轮摩托车沿罗龙公路由龙岸方向往东门方向行驶,当行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凤梧村下凤立屯路段时,碰撞对向停车后下车的杨再勤,造成杨再勤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杨再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国达弃车逃离现场,后于2013年3月22日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认定,被告人龙国达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杨再勤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抢救,花费抢救医疗费1011元,后抢救无效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世兰系被害人杨再勤的妻子,杨正惠、杨振强系陈世兰与被害人杨再勤的婚生子女,韦友凤系被害人杨再勤的母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国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而是弃车逃离现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公共安全,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龙国达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国达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世兰、杨正惠、杨振强、韦友凤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遂以被告人龙国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7076元、医疗费101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正惠被扶养费生活费22318.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振强被扶养人生活费23371.0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友凤被扶养人生活费2439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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