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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公然逃逸 男子致人死亡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3-05-24 09:19:44


     本网讯(廖毅)   发生交通事故后非但不及时报警并抢救伤员,反而驾车逃逸,最终导致伤者死亡。2013年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瑞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赵瑞泽最终为自己无视道路法规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被告人赵瑞泽系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镇人,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赵瑞泽驾驶大型汽车搭乘李福勇从广西桂林市开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当日20时52分,当行至龙胜各族自治县泗水乡X144线25KM+535M处,驾驶室前部将行人曾瑜甫碰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瑞泽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及报警,而是与李福勇下车将曾瑜甫拖移至道路东侧路外杂草中,后逃离现场。曾瑜甫因伤势过重于当晚在事故现场杂草中死亡。经法医检验,曾瑜甫因外伤性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桂林真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肇事车辆制动、灯光系统均不合格。经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赵瑞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瑜甫不承担事故责任。

    此外,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赵瑞泽及车主赔偿被害人曾瑜甫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被害人曾瑜甫的亲属对被告人人赵瑞泽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瑞泽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瑞泽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即驾车逃离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瑞泽自愿认罪,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瑞泽的家属与被害人曾瑜甫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亲戚的谅解,对被告人赵瑞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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