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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缺陷与完善
作者:邹玲   发布时间:2013-08-14 13:28:34


    从我国立法和审判实践看,认定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均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犯罪数额的起点和情节,但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形等问题尚未明确、统一规定,存在缺陷。因此,笔者认为,有关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应作出划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以便审判机关公正地审判该类案件。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缺陷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毁坏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以上或者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该罪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所损毁的财物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方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就不构成本罪。但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是《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是区分罪与非罪及对犯罪分子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还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要标准。由于现行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划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各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中所适用、参照的依据不一,各行其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有的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有关审理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来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有的法院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公民家庭、个人平均收入、城乡差异等情况自行划定本地区故意毁坏财物的定罪起点的数额。关于“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哪些情形?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案情,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对象、后果、作案次数、社会影响、行为人犯罪后认罪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衡量。一般来说,具有动机卑鄙、手段恶劣、毁坏抢险、救灾、医疗必需品和其他重要物品、损失严重、多次作案、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况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因各地法院把握、确定的尺度不一致,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罪量刑,影响了审理此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有关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划定认定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必要的。因为:1、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情形,有利于保护财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是赔偿被害人损失不可忽视的因素。2、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情形,有利于法官正确处理案件,是公正审判此类案件的重要一环。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的原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相差悬殊,如果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明确规定定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情形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官正确裁判:第一,由于无具体定罪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形,法官难以定罪量刑;第二,由于无具体定罪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形,也由于法官主观认识、判断标准有差异,主观随意性很大,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同一类案件或者性质不一样的案件,因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而出现适用上的偏差,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不是偏重,就是偏轻,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的质疑。3、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形,有利于对行为人处以相应的刑罚。有了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形,法院、法官可以按财产损失的大小、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判决,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或者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体现司法公正。

    二、完善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情形

    笔者认为,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应明确划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标准,以便法院、法官依法公正地审理此类案件。

    1、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也就是说,明确规定《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情形。

    2、确定毁坏财物损失的鉴定、评估机构、人员。只有有鉴定、评估资质的机构、人员作出被毁损财物所遭受损失大小的鉴定、评估,才符合科学依据,才便于法院、法官公正作出裁判。

    3、确定被毁坏财物的计算标准、方法。由有关鉴定、评估机构、人员依据案发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评估,这样才能较合理地反映出该物品当时当地的实际价值,才能表明行为人对客体的危害程度及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多次毁坏财物未被处理的,应累计数额。在计算受损物品数额时,如国家有规定的,应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按本地区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应参照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从而做到有理有据。

    (作者单位: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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