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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作者:黄岗 发布时间:2013-08-01 16:04:52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体现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不仅开僻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建设的重要途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体现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保证了国家审判权得到正确和全面地行使,防止审判权被滥用;同时,也保证了人民法院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增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监督,提高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个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称为《决定》),为人民陪审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但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便能够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缺陷。这是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缺陷。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开展陪审工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需要健全人民陪审制度和需要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员与审判员一起适用法律审理案件,享有审判员相同的权利,负有审判员相同的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个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仍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具体选任和监管等问题,特别是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管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问题在实践中还很难操作。 (二)意识缺陷。有些人不知道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有些人民陪审员没有意识到国家赋予其执行职务期间,有与审判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知道自当选之时起就肩负着人民的意愿,承担起社会历史的责任。有些法院对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方面,认为人民陪审员可有可无,不去关心此项工作,使法院找不到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应当邀请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认为是一件浪费人才和金钱的事情而予以拒绝。 (三)监管缺陷。人民陪审员依法选出来了,也进行了严格的岗前法律培训,但是,要对其监管依然还很困难。一方面,这些人员大多来自基层不同的行业,要集中统一监管非常困难,只有在上岗前有过一次培训过程;另一方面,在一个五年的任期里,这些来自不同行业的人员,有的要更换调动工作地方,他们的上岗情况和业务培训情况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另外,对于人民法院使用陪审员的工作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形成定期检查和指导的机制,《决定》对于监管陪审员工作的主体未作明确规定,到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是各级人民法院,抑或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有权行使监管,这种模糊的状况造成对人民陪审制度的监管缺陷。 (四)素质缺陷。人民陪员一般来自基层不同的行业,熟悉一方风土人情,群众基础好。这种条件和基础,曾经发过巨大的作用。但是,审判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但要求审判员经常加强业务理论学习,积极参加专业培训,而且更需要陪审员提高自身素质。一些陪审员因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均比较差,如果不主动加强学习,很难在审判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往往形成“陪而不审”的现象。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决定》虽然规定组织培训的主体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实践上要两个部门共同组织一个培训陪审员的工作相当困难,往往会互相扯皮,收效不大。因此,组织上很难保障陪审员能够经常参加有关专业培训,大部分陪审员都是按照自己的老传统和老经验审理案件,使审判质量难以提高,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二、完善陪审制度的思考 (一)健全和完善陪审制度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均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要求,从立法形式上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吸收符合条件的人民作为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反映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不是西方式的陪审团。建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践证明,人民群众通过陪审活动,体会和了解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性,更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随着时代的进步,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陪审制度的法律法规。当前,要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上级人大部门要全面检查《决定》的落实情况,对那些没有落实的地方,要求作出书面检查,严肃批评。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陪审工作经验,多调查研究,进一步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工作法律法规,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有生力量。各级人民法院要灵活地用好用足,使陪审员真正人尽其才。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陪审制度的法律法规,应做到以下几点:(1)要进一步规范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问题。只限制最低和未限制最高年龄,这是否给选任退休人员为陪审员打开绿灯?虽然笔者未曾见过退休人员被任命为陪审员,但是,已有热情者欲欲跃试;(2)要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范围。陪审员是特殊的法官,只有在其执行职务期间,才能享有法官的大部分权利和义务,而且是就个案而言,不能违法越位;(3)要进一步规范产生人民陪审员的程序。选任陪审员之前要通过媒体宣传、公告陪审员的选任条件等,要公示入选人名单,做到选任的公平、公正、公开;(4)要进一步明确审判工作优先原则。来自不同行业的陪审员,有的身兼数职,工作中常遇到与审判工作冲突的情况,确定审判工作优先原则,能保证人民陪审员及时参加审判工作。 (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和法律意识。陪审制度是人民法院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宣传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加国家政权组织建设的思想意识,让更多的人民群众自觉了解人民陪审制度的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质量,有利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形势下,必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扩大人民群众知法和守法的范围,让更多的群众主动加入执法的行列。实行陪审制度,就是给群众的执法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加强陪审员的监管力度。人民陪审员是人民法院编外非固定的审判队伍,来自基层不同的行业,分布不集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其实行监督和管理。但是,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必须明确以下几点:(1)各级人大常委人对人民陪审员享有全面的监督权。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这点上看,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人民陪审员各种表现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包括执行职务、任职情况等方面;(2)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基层组织管理其相关事务。陪审员所在的基层组织熟悉和掌握其基本情况,是最了解陪审员的组织,每年度应当负责向辖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辖区陪审员的基本表现情况,包括其在该组织的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3)人民法院负责陪审员的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大部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人民法院对陪审员的参审情况非常了解,每年度应当对本院陪审员的履行职务情况专题向任命机关书面报告。 (四)提高陪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队伍,能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质量提供可靠保证,是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1)陪审员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在当前社会形势下,陪审员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才能把握正确的司法审判方向,才能提高自身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陪审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人民陪审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各项专业培训,初任陪审员要通过专业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参与法院的审判活动;(3)人民法院要负责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人民法院了解陪审员掌握业务的情况,应该随时举办法律业务培训活动,提高陪审员的业务素质,使之不断适应变化中的新环境和新形势;(4)要善于总结经验。陪审员要珍惜每一次参加审判工作的机会,将它当作知法、守法、执法的重要实践,以提高身的司法能力。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善于总结陪审制度的经验,不断完善陪审制度。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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