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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辩称是合伙股金 因证据不足不被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13 11:57:15
本网讯(李春泉) 将借款辩称为合伙股金,但是证据不足,不被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尤水生返还所欠原告潘云生借款42200元。 原告潘云生诉称,被告尤水生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分两次向其借款46950元,其中4万元本想合伙,钱给了尤水生后,遭家人反对而没入伙,尤水生便写了一张借条,当做是借款,另外6950元借的是现金,尤水生也同样写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尤水生还了一部分借款,目前还欠原告借款42200元。被告尤水生辩称,两张欠条是他写的,其中6950元借款是事实。但是另外四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合伙股金,双方和另一人共同合伙经营一个工艺品厂,这四万元是原告的股金。但是在庭审中尤水生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潘云生参与了合伙。 法院审理后认为,尤水生向潘云生借款,有欠条为证,可以认定。尤水生主张借款中的四万元是合伙股金确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潘云生参与了工艺品厂的管理和收益,双方也没用正式的合伙协议,故对潘云生提出此款一开始为其合伙股金,但后来转为借款的主张予以了采信。最后法院作出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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