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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因投资款不足借钱填补是否认定为借款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3-07-26 11:25:22


    一、案情

    2010年8月 ,覃某与黄某作为兄弟合伙投资在田阳县那坡镇那吉农贸市场开办塑料厂,当 时双方口头约定,投资—人—半,利润平分,合伙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告与被告黄令红双方是夫妻关系,在办厂过程中,由于办厂需要投入资金,而黄某负责在外采购工作,厂内的工作基本由覃某负责。黄某所投入的资金不足,覃某与黄某协商后,黄某同意让其妻子韦某帮助解决,原告交来的资金当作被告黄某投资的部分。2011年韦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把74000万元转给了黄某,并叫覃某写了收条,内容为“收到韦某的74000元作为投资款”。

    二、争议

    本案中该收条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收据是借款,该借条是合伙当事人经商量后向韦某借的钱,目的是填补黄某不足的投资款,因此,应是借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借款是投资款,因为在商量的时候,已明确是黄某的投资款,并且黄某和韦某是夫妻关系,该收条不过是一个收款凭证,因此是投资款。

    三、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本案中,合伙双方当事人在合伙期间,因为作为合伙人的黄某的投资款没有交足,所以,经过合伙成的商议后,决定让覃某向黄某的妻子借钱来填补自己的投资款,当事合伙当事人在商议的时候,黄某的妻子韦某并不知道该笔借款是要来作为丈夫的投资款款,也没有征询韦某的意见,覃某在向韦某借款时写了收据,从收据上的内容看来看,也无法证实这笔钱是黄某向妻子要来做自己投资款的,因此对于因合伙事物向韦某借钱应属于借款,而不属于投资款。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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