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被告农方林向原告黄桂借款12000元后,为逃避债务而改名,黄桂向法院起诉。2013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2000元,原告当庭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06年1月2日,被告到原告开办的代销店要求借钱,原告同意借给被告12000元,被告向原告写一借条。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也不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借到钱后,到外地做生意长期不回家。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去找被告未见其踪影,多次联系被告的父母,也是不知被告下落。2013年5月2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农方林,要求其偿还借款。
田阳县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没有找见被告而是见到其父母,其父母称没有这个人,其子也不是这个名字。2013年7月22日,主办法官依法向当地派出所查询被告的户藉状况。被告农方林的户籍显示:户主农光兴,曾用名农方林,2008年7月14日变更现名。经过查证后的姓名,法院很快便找到被告。被告辩称其借款不约定还款期限,不同意现在还款,三年以后才还款。庭审中,原告作出让步,只要被告能当庭偿还借款本金,就放弃利息,也马上撤诉。最后,被告选择当庭付款,原告撤诉的和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