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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为朋友担保借款不偿还一同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3-08-02 16:23:35


    本网讯(黄岗)  黄少森向吕云向借款,黄少森的朋友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黄少森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吕云将两人起诉到法院。2013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借款担保纠纷案,经过法官努力,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即借款人黄少森同意偿还吕云借款本金165000元,吕云同意免除担保人卢海的保证责任和免除借款利息。

    卢海是一个工程施工队的老板,2011年6月份卢老板承包一项乡村公路的施工工程,卢老板的朋友黄少森知道这一信息,想加入到工程项目来。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启动,黄少森找到吕云,要求借款。吕云提出要有保证人担保才同意借款,于是,找来卢老板作担保。卢老板欣然答应。2011年7月1日,三人签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由黄少森向吕云借款165000元,限期10天内偿还,卢海在协议书的担保人项下签名。借款期限过后,黄少森没有如约偿还吕云的借款,卢海也没有履行其保证责任。一直到2013年7月2日,期间工程项目早已完工并已结算,就是没有得到偿还借款,吕云只好一纸诉状将黄少森和卢海告到法庭,请求两人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诉讼期间,卢海提出其担保此笔借款早已超过法定的期限,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免除偿还借款的责任;黄少森则同意分期还款。这些意见吕云均不接受,坚持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和利息,庭外双方未达成和解。2013年7月31日上午正式开庭审理。双方在庭上围绕卢海是否承担本案的偿还借款责任和本案借款利息应否支付的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主审法官指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卢海的保证期限已经大大超过,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本案双方在借款协议书里未约定利息,如今吕云主张利息不合理。最后,吕云作出了让步,双方同意由黄少森于2013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本金165000元,其他诉讼请求放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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