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以偷养吸”成习惯 不思悔改“五进宫”
发布时间:2013-08-13 13:59:29


    本网讯(王川 覃小燕)  8月9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也是他第5次进去了。

    被告人莫友是一名吸毒人员。2012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莫友因没有钱购买毒品吸食,便到街上晃悠。他路过河池市金城江区长城大酒店旁的沛东网盟网吧门口时,看见被害人易贤柄的一辆红色大运牌男式二轮摩托车停靠在网吧外墙边,并且没有锁车轮锁。于是他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扭开电门锁并接通电源,将该摩托车骑回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肯研村藏匿。

    2012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友路过金城江区现代花园住宅小区楼下,看到被害人黄利停放在路边人行道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没有锁车轮锁,见周围无人看守后,其便将该车的车头锁弄坏,用随身携带的“一”字起撬开该车的电门锁并接通电源,随后将车子开回其位于金城江区六圩镇肯研村肯藏匿。

    随后,两名受害者发现自己的车不翼而飞,便向派出所报了案。

    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易贤柄被盗的大运牌男式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52元;黄利被盗的绿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5元。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两位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莫友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2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友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友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应当依照规定,以自首论,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为吸毒而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庭审时亦自愿认罪,亦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