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郭冬根) 两男子欲将三千余克的麻古通过租乘私人汽车运往目的地,不料在公路上被民警人赃俱获,两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被告人张远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海根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2012年4月21日,被告人张远钟邀请被告人王海根前往云南购买毒品。二人在云南省镇康县与绰号“大姑妈”的毒犯接头后偷渡到缅甸老街,并由张远钟与“大姑妈”商谈购买毒品麻古事宜。张远钟先后打电话要其朋友肖某、邓某从遂川县租乘轿车前来昆明,期间安排王取好了毒品。6月12日,张远钟将装有毒品的背包交给王海根,并安排王乘坐邓某的轿车返回遂川,张则乘坐肖某租乘的轿车提前返回在前方探路。13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遂井公路一乡村路段将肖某的轿车拦截,当场查获王海根处的黑色背包,内有颗粒状麻古计3万粒。经鉴定,该3万粒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净重3067.4652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远钟、王海根目无国法,明知麻古是毒品而非法运输,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远钟、王海根运输毒品麻古3万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3067.4652克,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远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海根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毒品麻古数量虽然巨大,但成分含量较低,且尚未流入社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