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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一农民利用快班帮人运毒被公安逮个正着
发布时间:2013-08-12 10:51:24


    本网讯(赵子钦)  广西钦州一“90后”农民利用快班帮人运毒被公安逮个正着,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钦南区法院的被告人郭文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决,驳回了其上诉。

    2012年4月底,被告人90后男子,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农民郭文华经人介绍认识一绰号为“媛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女子后,曾多次帮其收取毒品货款及运送毒品,每次都得1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2012年5月17日凌晨,“媛姐”再次叫被告人郭文华于当天早上到钦州市汽车总站领取一份从南宁班车运来的快件。同日12时多,当被告人郭文华在钦州汽车总站停车坪处领取了快件后被接到匿名报案出警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郭文华领取的快件中缴获3袋净重44.41克的毒品冰毒可疑物、1袋净重4.74克的毒品麻古可疑物、1袋净重3.15克的毒品K粉可疑物。经鉴定,3袋毒品冰毒可疑物和1袋毒品麻古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1袋毒品K粉可疑物中未检出常见毒品。

    公安经查找,无法寻找到“媛姐”及在南宁寄快件的男子两人的有关材料。

    一审钦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文华对其帮助其老板“媛姐”运输毒品是“明知”的,对其运输毒品的事实是知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被告人郭文华是受雇于他人而帮忙运输毒品,且涉案毒品被当场查获,未流入社会继续造成危害,故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郭文华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郭文华不服,上诉称其被“媛姐”利用和蒙骗,为“媛姐”领取毒品,其并不知情,一审没有充足的证据,而推定其“应该知道”不当。请求法院公正裁决。其辩护人也是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裁量正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结合本案的证据和相关司法解释,足以证明和认定上诉人郭文华为其老板“媛姐”运输毒品是明知的。因此,上诉人郭文华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该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郭文华明知是毒品而受雇于他人而帮忙运输毒品,涉案毒品被当场查获,未流入社会继续造成危害,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法律的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的,依法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上诉人郭文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15克,一审法院对郭文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体现了从轻处罚,罪刑相适应,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遂于日前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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