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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子贩卖海洛因2.5克获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3-08-07 09:32:04


    本网讯(黎振坤 洪平)  广西荔浦县一名“90后”女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人赃俱获,日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于媚兰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0月3日中午,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于媚兰在荔浦县荔城镇荔柳路老看守所路口附近以二百元的价格贩卖0.3克毒品海洛因给一中年男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其贩卖毒品所得赃款二百元及其所携带的毒品海洛因2.5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媚兰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媚兰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媚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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