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斯良) 因不满其中一合伙人再转让合伙店面后独吞价款,其他合伙人起诉要求平分再转让价款。2013年7月2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2012年7月19日,原告张勇、陈明和被告李刚及第三人王宁四人合伙经营新干县一美发店,各占25%份额。后因经营不善,四人决定转让该店。2013年3月12日以36000元转让给曾成,曾成将36000元交给了被告,转让款被四人均分。因张勇电话表示转让价太低,曾成听后认为四人内部有纠纷,遂找被告要求退钱,被告电话征求原告意见,原告及第三人表示钱已拿了,决定不退。于是被告一人退回曾成36000元,同年3月14日,被告以个人名义将该店转让给黄翰等人,得转让款96800元。原告张勇、陈明得知后,要求被告给付自己相应份额的款项484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及第三人是否已退出个人合伙。从店面转让给曾成的情况来看,四合伙人均同意转让且均分转让款36000元,曾成后反悔虽因张勇对转让价有异议而起,但当被告征求原告及第三人意见时,原告及第三人无一人退回已领款,后被告一人退回曾成36000元。张勇的份额虽当时由陈明代领,但并不影响张勇退回分得款,且第三人也自认其与原告均已退出合伙关系,由原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可认定,原告及第三人此时已退出合伙关系,无权就被告此后的转让款主张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合伙款48400元及利息的主张证据不充分,与案件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