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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转让承包土地后死亡子女反悔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12 11:39:49


    本网讯(文清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依法保护了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村民朱明武与陈祖刚均系镇雄县乌峰镇陈贝屯村十字岭组村民,两家相邻居住。1999年及2007年朱明武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位于水井门口2.43亩,丫口路边0.40亩,李登正自留地0.90亩,山背后1.59亩,上沙坝1.10亩的土地的承包经营使用权。承包该土地后,朱明武及妻子耕种水井门口的土地,并将其他土地划分给几位子女耕种。

    2000年朱明武妻子死亡后,2004年1月朱明武因病向陈祖刚借款并将水井门口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2004年12月,朱明武与陈祖刚协商,在社长李登正,朱明武之女朱德云、女婿赵高发、社员程文开、陈绍学、鲁怀义参与下,签订了《出售土地协议》,将其位于水井门口1.47亩承包地的经营使用权以10339元的价款有偿转让给陈祖刚。陈祖刚转让该土地后,未改变土地用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至今。2008年朱明武死亡后,其子朱德义于2012年归家,因向陈祖刚要求返还其父土地而产生纠纷。双方经本县乌峰镇司法所调解未果。2013年,朱明武的四个子女遂以陈祖刚占用其父土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朱明武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后,已分别将土地分给了各个家庭成员,其在年迈多病,无人照料自己和土地的情况下,在经过当地社长同意,并在其女儿朱德云、女婿赵高友在场同意后将自己分得的承包地与被告陈祖刚签订《土地出售》合同,有偿将土地转让给被告耕种使用,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陈祖刚取得土地后,也并未改变土地用途,仍一直用于农业生产至今,二者签订的协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保护合法的土地经营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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