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斌 徐佩)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和被害人私自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后,但却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该如何评判?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唐风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13日,唐风驾驶助力车与洪星驾驶的卫华所有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泾县泾川镇某村发生刮擦,致唐风受伤,助力车部分损坏。后唐风被送往泾县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手挫伤,12月9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等3万余元。洪星是卫华雇佣的工人,故唐风于2013年5月6日,起诉至泾县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但5月11日,唐风和卫华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由卫华一次性赔偿唐风5000元,该村综治调解员拟定了书面协议,双方签名按印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6月24日,唐风以该协议的效力有待认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当日裁定准予撤诉。但唐风认为自己各项经济损失为3万余元,该份赔偿协议仅赔偿5000元,尚不足以支付鉴定费、诉讼费和后续医疗费用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协议在数额上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遂于6月20日再次将卫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赔偿协。
本院审理后认为,显失公平原则追求的应该是程序公平,而非简单的结果公平。本案原告唐风在治疗终结,损失明确的情况下,委托两名律师先向本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审理中又与王华平等协商后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有双方签名按印并经所在基层组织的调解委员会确认,且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唐风无证据证明王华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利用唐风轻率、无经验,致使协议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原告要求撤销协议的理由不成立,法院遂驳回了其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