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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人撞车身亡 家属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3 09:29:49


    本网讯(谭金玉 陈奕杉)  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过程中,随意堆放沙土,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人驾车撞上土堆身亡。受害家属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2011年11月,道路施工单位在南丹县进行道路施工,公路中间堆放有土堆,周围未设置有明显的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2011年11月6日晚,郁海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经此处因为避让不及撞上公路中间的土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施工单位在庭审中辩称其已经设置有禁止行人通过的警示牌。由于施工中段,没有管理人员继续在事发地点查看,以致警示牌招人破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施工单位在人流量较大的路面施工,应该设置明显的警示牌,但其并未设置,以致造成人员伤亡,属于民法上特殊的侵权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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