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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团圆”烟花存缺陷炸伤人 烟花厂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3-08-12 09:31:46
本网讯(阳文 秦泽湘) 本想购买烟花在春节期间燃放,不料烟花突然炸开,导致了受害人双眼以及面部多处受伤的严重后果。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两度开庭审理了这一因燃放烟花而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 2012年1月26日(农历大年初四)13时30分许,家住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陈杰(化名)按照过年习俗为迎接上门拜年的亲戚,在自家前坪靠近马路的边上燃放一批价值6800元“大团圆”烟花。而点燃后,该烟花居然迅速发生爆炸,陈杰被炸倒在地,造成原告眼睛、脸部、鼻部受伤。 本是幸福祥和、亲朋好友齐聚一堂的喜庆时分,这突如其来的事故却让陈杰一家陷入悲痛。 事故发生后,陈杰随即被送往湘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千元。出院诊断为双眼爆炸伤、右眼球破裂伤、左眼角膜及结膜多发性异物、鼻部及脸部严重挫裂伤。经司法鉴定,陈杰所受爆炸伤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首先本案所涉“大团圆”烟花产品存在缺陷,陈杰点燃烟花后,往后撤离烟花约两三米距离时该烟花即迅速发生爆炸,呈散开状态,将其炸倒在地,造成原告双眼爆炸伤、右眼球破裂伤、鼻部及脸部严重挫裂伤,足以认定该烟花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为缺陷产品。其次该烟花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足以认为原告所受爆炸伤系由燃放被告所生产的“大团圆”烟花所致。另外,原告陈杰在燃放被告生产的“大团圆”烟花时,未完全按照燃放说明将烟花四周夹紧固定,而是在自家前坪靠近马路的边上燃放,对造成自身的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5%)。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某烟花厂赔偿原告陈杰损失113661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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